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鍋爐及鍋爐閥門水(耐)壓試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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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鍋爐及鍋爐閥門水(耐)壓試驗
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

    4.1  基本要求

    (1)鍋爐使用單位負責水(耐)壓試驗前的準備、具體實施以及過程中的檢查工作;

    (2)檢驗檢測機構負責核查水(耐)壓試驗的準備工作,監(jiān)督水(耐)壓試驗的具體實施和過程中的檢查工作以及確認水(耐)壓試驗的終結果。

    4.2  鍋爐使用單位的準備工作

    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主營閥門有:減壓閥(氣體減壓閥,可調式減壓閥,波紋管減壓閥,活塞式減壓閥,蒸汽減壓閥,先導式減壓閥,空氣減壓閥,氮氣減壓閥,水用減壓閥,自力式減壓閥,比例減壓閥)、安全閥、保溫閥低溫閥、球閥、截止閥閘閥、止回閥、蝶閥、過濾器、放料閥、隔膜閥、旋塞閥、柱塞閥、平衡閥、調節(jié)閥、疏水閥、管夾閥、排污閥、排氣閥、排泥閥、氣動閥門、電動閥門、高壓閥門、中壓閥門、低壓閥門、水力控制閥真空閥門、襯膠閥門、襯氟閥門。水(耐)壓試驗前,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做好如下準備工作:

    (1)準備好鍋爐的技術資料,尤其是近一次的鍋爐內、外部檢驗或者修理、改造后的檢驗記錄和報告; 

    (2)受檢鍋爐與其他正在運行鍋爐系統相連的供汽(液)管道、排污管道、給水管道、燃料供應管道以及煙風管道必須采取可靠隔絕措施;

    (3)安全閥、水位計(水位計參加工作壓力水壓試驗)等不參加水(耐)壓試驗部件采取可靠的隔斷措施,對試壓時有可能產生泄漏的閥門(特別是排污閥、排氣閥等)要采用盲板等可靠形式加以隔斷;

    (4)參加水壓耐壓試驗的管道,其支吊架定位銷安裝牢固; 

    (5)清除受壓部件表面的煙灰和污物,對于需要重點進行檢查的部位還需要拆除爐墻和保溫層,以利于觀察;

    (6)搭設檢驗需要的腳手架、檢查平臺、護欄等,吊籃和懸吊平臺有安全鎖; 

    (7)準備好安全照明和工作電源;

    (8)試壓時鍋爐上至少裝兩只在校驗合格期內的壓力表,其校驗符合國家計量的有關規(guī)定;壓力表盤刻度極限值為試驗壓力的1.5倍~3倍,為兩倍,精度不低于1.6級,表盤直徑一般不小于100mm;

    (9)調試試壓泵,使之能確保壓力按照規(guī)定的速率緩慢上升;

    (10)水(耐)壓試驗的試驗介質應當以適宜、方便為原則,所用介質能夠防止對鍋爐材料有腐蝕;對奧氏體材料的受壓部位,水中的氯離子濃度不得超過25mg/L,否則需要有相應的措施;有機熱載體鍋爐試驗介質一般采用有機熱載體; 

    (11)水(耐)壓試驗加壓前,參加試驗的各個部件內都需要充滿試壓介質,不得殘留氣體; 

    (12)水(耐)壓試驗現場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;試驗時,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到場;

    (13)*鍋爐使用單位需要編制水(耐)壓試驗方案。

    4.3  水(耐)壓試驗前檢驗檢測機構的工作

    水(耐)壓試驗前,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對試驗的準備工作以及環(huán)境進行核查和確認:

    (1)對鍋爐使用單位第4.2條規(guī)定準備工作進行核查和確認,符合要求;

    (2)對試驗環(huán)境進行確認,水(耐)壓試驗時,周圍的環(huán)境溫度不低于5℃,否則需要采取有效的防凍措施; 

    (3)對試驗介質溫度進行核查和確認,水(耐)壓試驗的介質溫度不低于大氣的露點溫度,并且不低于環(huán)境溫度,一般選取20℃~70℃;對合金材料的受壓部件,介質溫度高于所用鋼種的脆性轉變溫度或者按照鍋爐制造廠規(guī)定的數據控制。

    4.4  水(耐)壓試驗壓力

    4.4.1  基本要求

    (1)水(耐)壓試驗一般應當在鍋爐內部檢驗后進行; 

    (2)承壓部件有較大減薄時應當進行強度校核計算,保證試驗時承壓部件薄膜應力不超過材料在試驗溫度下屈服點的90%。

    4.4.2  水(耐)壓試驗壓力

    (1)水壓試驗壓力的按表4-1規(guī)定執(zhí)行;

    4-1  水壓試驗壓力

    名 稱

    鍋筒(鍋殼)工作壓力p

    試驗壓力

    鍋爐本體(注)

    0.8MPa 

    1.5p但不小于0.2MPa 

    鍋爐本體

    0.8MPa~1.6MPa

    p+0.4MPa 

    鍋爐本體

    1.6MPa 

    1.25p

    直流鍋爐本體

    任何壓力

    介質出口壓力的1.25倍,并且不小于省煤器進口壓力的1.1倍。

    再熱器

    任何壓力

    1.5再熱器的工作壓力

    鑄鐵省煤器

    任何壓力 

    1.5倍省煤器的工作壓力

    注:4-1中的鍋爐本體的水壓試驗,再熱器、鑄鐵省煤器除外。

    (2)有機熱載體液相爐的耐壓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.5倍并且不小于0.2MPa

    (3)當鍋爐實際使用的高工作壓力低于鍋爐額定工作壓力時,可以按照鍋爐使用單位提供的高工作壓力確定試驗壓力;當鍋爐使用單位需要提高鍋爐使用壓力(但不得超過額定工作壓力)時,應當以提高后的工作壓力重新確定試驗壓力進行水(耐)壓試驗。

    4.5  水(耐)壓試驗步驟

    水(耐)壓試驗的過程至少包括下列步驟: 

    (1)緩慢升壓至工作壓力,升壓速率不超過每分鐘0.5 MPa; 

    (2)暫停升壓,檢查是否有泄漏或者異常現象;

    (3)繼續(xù)升壓至試驗壓力,升壓速率不超過每分鐘0.2 MPa,并且注意防止超壓; 

    (4)在試驗壓力下保持20分鐘;

    (5)緩慢降壓至工作壓力,降壓速率不超過每分鐘0.5MPa;

    (6)在工作壓力下,檢查所有參加水(耐)壓試驗的承壓部件表面、焊縫、脹口等處是否有滲漏、變形;檢查管道、閥門、儀表等連接部位是否有滲漏;

    (7)緩慢泄壓;

    (8)檢查所有參加水(耐)壓試驗的承壓部件是否有明顯殘余變形。

    4.6  保壓期間壓降要求

    在保壓期間壓降應當滿足如下要求:

    (1)對于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,在保壓期間不允許有壓力下降現象;

    (2)對于其他鍋爐,在保壓期間的壓力下降值ΔP一般符合表4-2要求。

    表4-2  水(耐)壓試驗時試驗壓力允許壓降

    鍋爐類別

    允許壓降△P

    高壓及以上*鍋爐

    △P≤0.60MPa

    次高壓及以下*鍋爐

    △P≤0.40 MPa

    >20t/h(14MW) B級鍋爐

    △P≤0.15 MPa

    ≤20t/h(14MW) B級鍋爐

    △P≤0.10 MPa

    C、D級鍋爐

    △P≤0.05 MPa

    4.7  水(耐)壓試驗合格要求

    4.7.1  水壓試驗合格要求

    水壓試驗符合下列要求,判定為合格

    (1)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;

    (2)當降到工作壓力后脹口處不滴水珠; 

    (3)鑄鐵鍋爐鍋片的密封處在降到額定出水壓力后不滴水珠;

    (4)水壓試驗后,沒有發(fā)現明顯殘余變形。

    4.7.2 耐壓試驗合格要求

    參照4.7.1水壓試驗合格要求。

    4.8  水(耐)壓試驗結論

    (1)合格,符合4.7要求;

    (2)不合格,不符合4.7要求。與本文相關的論文有:安全閥定期檢驗辦事指南